勞動部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之權利,防止公權力之恣意致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爰依《訴願法》第52條之規定,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
勞動部統計,以107年度為例,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收辦案件數達2,228件,其中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為訴願案收件數前3大類,分別為791件、552件及371件,以上合計占該年度訴願案件比率約76.93%,又訴願決定撤銷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撤銷原處分者,共計144件,約占決定案件數2,044件之7.04%,可因訴願制度獲得救濟;另訴願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部分,107年度收受法院裁判結果,駁回計164件,占收到裁判案件188件之87.23%,表示多數案件法院仍贊同本部訴願決定之結果。
勞動部表示,以《就業服務法》訴願案為例,常見雇主指派合法聘僱之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例如去雇主所經營的餐廳、工廠從事工作,直轄市、縣(市)政府會以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規定予以裁處。訴願人多半以外國人是自願幫忙,並非訴願人指派為其主張。然而,雇主既以家庭看護工名義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之工作,則該外國人工作內容,自當以照顧被看護者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者為限,例如料理被看護人之飲食、清洗衣物等,又儘管雇主沒有積極指派的行為,但明知外國人有從事許可外工作的情況下,仍應阻止,而非默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之工作。
訴願屬於行政救濟的一環,雇主或民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導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透過訴願制度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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