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鋼鐵公司企業工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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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屆第一次代表大會修訂 七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二屆第一次代表大會修訂第三十五條 七十三年十二月廿七日 第二屆第二次代表大會修訂第三十五條 七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 第三屆第一次代表大會修訂第十七條 七十六年十二月廿九日 第三屆第二次代表大會修訂第廿三、三十一條 七十七年十二月廿三日 第三屆第三次代表大會延會修訂第十二、十三、二十一、三十五條 七十八年十二月廿九日 第四屆第一次代表大會修訂第十八條 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 第五屆第二次臨時代表大會修訂第十八條 八十五年三月廿一日 第六屆第一次臨時代表大會修訂第八條 八十七年十二月廿二日 第七屆第一次代表大會修訂第八條 八十八年十二月廿八日 第七屆第二次代表大會修訂第三十五條 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六日 第七屆第三次代表大會修訂第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二、二十三條
九十一年三月廿二日 第八屆第一次臨時代表大會修訂第二十一、二十九條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九日 第八屆第三次代表大會修訂第八條 九十五年九月廿二日 第九屆第三次臨時代表大會修訂第八條 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第九屆第六次臨時代表大會修訂第八條、第九條 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廿五日 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十六條 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日 第十三屆第三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十四條 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十三屆第六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二十八條 一百一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卅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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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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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以發展生產事業、促進會員團結、保障會員權益、改善會員生活、增進會員知能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以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鋼公司)為組織範圍。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小港區中鋼路一號。 |
第二章 任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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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本會任務如下: 一、 團結會員合作發展生產事業。 二、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三、
勞資爭議之處理。 四、 會員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之促進。 五、 勞工政策與法規制(訂)定、修正事項之推動。 六、 會員及本會幹部勞工教育之舉辦。 七、 會員康樂事項、服務事項之舉辦。 八、
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 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會員統計資料之編製。 十、 會業間合作事項之辦理。 十一、
其他合於第二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事項之辦理。 |
第 六 條 |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
第
三 章 會員、贊助會員及會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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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中鋼公司之從業人員,除一級以上正副主管、人力資源處任用組組長、總務處事業關係組組長、契約人員外,均具會員資格,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
第 八 條 |
會員因離職、留資停薪或職務異動致喪失會員資格者,分別自離職、留資停薪或異動生效日起視為出會。 |
第 九 條 |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任、被選任、解任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
第 十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團體協約、服從指導、履行決議並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違背前條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聲譽或致本會或其他會員蒙受損失,經監事會查明屬實者,按其情節輕重得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處分,但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 本會會員因故遭中鋼公司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裁決,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於調解、仲裁、裁決期間,或訴訟判決確定前,保留該勞工的會員資格。 未按時繳納經常會費,經本會查明屬實者,當月即予停權處分,並送請理事會派員進行溝通催繳會費與懲罰金,如逾六個月仍未補繳,則提送最近一次代表大會議決予以除名。惟補繳停權期間積欠之會費與懲罰金後,亦不得享有該期間之權利。 懲罰金額之徵收標準由理事會訂定之。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不得再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具備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鋼公司從業人員,經本會除名者,若欲享有本會依團體協約、勞資會議、團體交涉與勞資爭議之處理所約定之勞動條件,應支付一定費用後始得適用。 前項一定之費用,應視第二項積欠會費及懲罰金之總額,並衡酌其所獲利益,由本會與中鋼公司視個案議定之。 |
第十二條 |
會員經除名或出會時應繳還會員證,如有欠費並須繳清。 |
第十三條 |
下列人員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一、未具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鋼公司從業人員。 二、無工會組織之中鋼公司轉投資公司從業人員。 三、經中鋼公司同意辦理留職(資)停薪人員。 贊助會員於繳交與經常會費等額之贊助款後,始得享受本會提供會員之互助、慰問、子女教育獎學金、事故調解等福利、服務事項,但無選任權、被選任權及解任權。 第一項第二款人員,自受僱日起逾一個月始行選擇加入為贊助會員者,應補繳其自取得選擇加入之日起迄入會止之期間內應繳納之全部贊助款,但不得享有該段期間之權利,且須自加入日起滿六個月後始得行使贊助會員之權利。 本會聘雇之會務人員應為贊助會員。 加入本會之贊助會員,加入後得選擇退出,惟退出後不得再申請加入。 |
第十四條 |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無工會組織,係指無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企業工會者;所稱轉投資公司,係指中鋼公司投資股權超過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公司所在地位於國內者。 |
第十五條 |
下列人員得申請成為本會會友: 一、本會會員以外之中鋼公司從業人員,惟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除名者除外。 二、中鋼公司契約人員 (不含臨時人員及他公司借調人員)。 三、中鋼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所屬單位僱用人員(不含臨時人員)。 四、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中鋼公司轉投資公司從業人員,未加入本會贊助會員者。 五、第十四條轉投資公司之企業工會會員。 |
第十六條 |
前條之會友,僅可參與本會互助辦法,享受該辦法規定之互助權利,並盡互助之義務。 除前項規定外,會友無須盡會員之義務,亦無會員之權利,並自受僱日起一個月內應選擇是否加入會友,加入後得選擇退出,逾一個月或退出後不得再申請加入。 |
第
四 章 組 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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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
第十八條 |
本會設會員代表九十九人及當然會員代表一人。 本會理事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並為當然會員代表。 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長為當然理事、常務理事,與理事互選之常務理事八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由監事互推召集人一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與理事長分別主持監事會及理事會之日常會務。 |
第十九條 |
除理事長外,前條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就年滿二十歲之會員選任之。 |
第二十條 |
本會設主任秘書一人、執行秘書一人,並設總務、服務、福利、安衛環保、組訓、文宣、勞資關係、綜合事務等八組。 每組設組長一人,由常務理事兼任;組員若干人,由理事、監事兼任;秘書一人,由中鋼公司借調及本會聘僱人員擔任之,並接受主任秘書之指導,辦理各該組日常會務。 |
第二十一條 |
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借調之會務人員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二條 |
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受停權處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召集人受停權處分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出缺時,按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為因應會務推展之需要,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設置各種委員會,其有關設置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應配合中鋼公司業務系統、行政區域及會員分佈情形設立小組,每小組推選小組長及副小組長各一人,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織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前項小組長及副小組長之任期,自103年辦理選任時開始實施。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理事長及有關職員之選任及解任辦法另訂之。 |
第
五 章 權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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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權限如下: 一、本會章程之修改。 二、與本會有關之工會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事宜之決定。 三、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辦法之訂定及修改。 四、理事長解任案提議及成立之宣告。 五、理事長出缺後,遺留之任期達一年以上,但不足二年時,由會員代表以間接選任方式補選繼任理事長。 六、理事、監事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任或解任。 七、依本會參加之工會聯合組織章程規定,選任或解任代表本會出任該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理事或監事。 八、會員之除名。 九、本會工作方針及計畫之決定。 十、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監察報告之聽取與審查。 十一、本會預算之審核及決算之承認。
十二、基金之設立及運用之監督。 十三、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決定。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會權限如下: 一、處理本會會務。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大會決議案。 三、辦理會員入會、移轉及出會事項。 四、擬定工作計畫及編撰工作報告。 五、籌集經費並編訂預、決算。 六、基金之管理運用事項。 七、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八、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 九、處理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
第二十八條 |
常務理事會之權限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處理理事會重要事務。 三、推派輔佐人協助會員進行勞資爭議訴訟。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長之權限如下: 一、執行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之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四、督導會務人員處理日常會務。 |
第三十條 |
監事會之權限如下: 一、稽查本會各項業務之進行狀況。 二、審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第三十一條 |
監事會召集人之權限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集監事會議。 三、綜理監事會日常事項。 |
第
六 章 會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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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本會定期會議分下列五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二、理事會議:每一個月舉行一次。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四、常務理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 五、小組會議:原則每二個月舉行一次。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臨時會議分下列三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 二、理事會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三、監事會臨時會議:經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
第三十四條 |
會員代表應按時出席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之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惟每一代表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第三十五條 |
理事、監事應按時出席理事會、監事會,無故連續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 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時,如以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為之,其理(監)事以網路或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惟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議決,但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議決。 |
第
七 章 經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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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一會員每月經常會費三倍,入會時一次繳納,惟員級之會員,經由公開招考錄取師級職位者,比照「基層職位人員升任四級主管暨升(轉)任師級職位甄審作業」之合格人員,不另收入會費。 二、經常會費: 1.經常會費:每一會員每月新台幣貳佰參拾陸元,並於中鋼公司調薪生效當月起,依每次平均調薪幅度調整之。 2.懲罰金:經停權後復權者,不需另繳交入會費,惟需補足積欠之會費並加計懲罰金,且不得享有該停權期間之權利。 三、基金及其孳息:本會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實施。 四、臨時募集金:本會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五、舉辦事業之利益:本會有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六、委託收入。 七、捐款。 八、有關事業單位、機關之補助費。 九、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二、四款金額之繳交方式得洽請公司協助統一於每月五日發薪日自每位會員薪給中代扣之。 |
第三十八條 |
本會財產狀況及經費收支情形,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乙次,並按月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送監事會稽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
第三十九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 |
第
八 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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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
第四十一條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 本章程於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部分,除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常務理事兼任組長之規定、第二十二條任期之規定、原第三十三條之刪除自第十二屆起實施外,其餘條文均自通過後施行。 本章程中有關監事會召集人之職務名稱,自第十二屆起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