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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運 剪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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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6 1111人力銀行|邱駿彥專欄

餐飲外送員應有的勞動權益保障

一、餐飲外送員的工作是辛苦、危險的勞力工作

10月10日在桃園才發生餐飲外送員機車與小貨車的對撞事故,今天13日傍晚在台北市又發生一起餐飲外送員的重大交通意外致死案件。


短短四天內連續發生兩次餐飲平台業者外送員的機車車禍事件,顯見外送員的工作是危險、辛苦的勞力提供型態。

由這兩起車禍事件的頻率看來,每日都有可能發生餐飲外送員的車禍意外,只是有的事件比較輕微直接被忽略,有的私下解決沒留下記錄,但無論如何,政府有關部門都不能再鴕鳥下去,必須馬上積極有效的作為。



解決問題必須在事情尚未釀成大災禍之前,餐飲平台業者與外送員之間的勞務給付契約究竟應屬於僱傭或承攬,有無勞基法適用?這個問題若再不面對立刻解決,其結果就會如同派遣勞動在我國發展超過20餘年一樣無法可管,派遣業者的手法早已進化到二代三代,即使現在勞基法中增訂四個條文,能否解決沈痾還在未定之數。


二、認定有無勞基法適用的基準

依照目前勞基法規定,勞動者有無勞基法適用,取決於兩個要件。一是公司必須是勞基法適用的行業,二是提供勞務者與公司間必須是勞動契約關係(俗稱僱傭關係)。就前者而言,餐飲平台業者不論所屬行業真實屬於餐飲服務業,或者資訊服務業,皆未被勞動部指定排除適用,因此平台業者的員工首先是勞基法適用的對象,毫無疑問。


其次應該判斷的是,餐飲平台業者與外送員之間的契約關係為何。依據司法實務通說,勞動契約關係有無的主要認定基準為(1)有無人格從屬性(2)有無經濟從屬性(3)有無組織從屬性。且最高法院亦認為「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


三、餐飲外送員的勞務給付契約屬性

1.餐飲外送員報到開工的時間仍有受指揮監督

雖然外送員的工作時間比較彈性,沒有固定上班時間,只要有空就可以前往平台報到開始接單外送工作,但也不能因此就認定外送員不是僱傭關係,硬是說他們為承攬契約關係。開始提供勞務時間點的自由化,只是配合外送員的方便,與部分工時勞工沒有兩樣,基於平台業者的外送員人力使用管制,實務上也不可能任由外送員隨到隨接單。外送員勢必事先通知平台業者,幾月幾日幾點幾分可以報到開始接單,因此難認餐飲平台業者對於外送員的工作時間毫無指揮監督關係存在。


2.餐飲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具有人格從屬性

司法實務上所謂人格從屬性的有無,係指勞雇雙方間有無指揮監督命令關係存在。餐飲外送員一旦報到後,實務上就落入平台業者的指揮監督與命令關係。



首先是外送員對於業者給予的指示接單無可選擇,外送員無法選擇哪裡的單願意接、哪裡的單不願意接。換言之,平台業者對於外送員的送單指示具有指揮命令關係。



其次,外送員提供勞務時必須身著特定平台業者標記的背心,也必須在機車上裝載特定平台業者標記的餐飲箱,這也佐證外送員提供勞務時受到平台業者的指揮監督命令。



再者,外送員每一單送餐行程,必須在有限時間內完成,超過預估時間就會受到某種不利益的處罰,這一點不只是認定外送員受到平台業者指揮監督的重要要素,同時也是外送員工作容易發生車禍意外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以上所述外送員提供勞務的狀況,顯然受到平台業者諸多指揮監督與命令,雙方間具備人格從屬性關係,與承攬契約係單純以完成工作為主要目的的契約型態不同。


3.餐飲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具有經濟從屬性

雖然外送員的收入是按件計酬,每一單送達後可得60-70元不等,但不能因屬於論件計酬就認定為承攬契約,論件計酬只不過是工資計算的方式之一,僱傭契約中多的是論件計酬者。


假如是真正承攬契約,例如洗衣店老闆收客人髒衣服代洗,洗衣店可以同時接A客戶的髒衣服代洗,也可以同時接B客人、C客人的工作,這種型態才是真正的承攬契約關係。

但外送員在外送餐飲時,所屬平台業者絕不許外送員同時代送其他平台業者的工作,因此外送員只能為特定平台業者提供勞務,從該特定平台業者所收入的報酬,當然就是外送員提供這種勞務時的主要經濟來源,兩者間具有經濟從屬性,毫無疑義。


4.餐飲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具有組織從屬性

每一家餐飲平台業者的外送員,皆只能隸屬於該特定平台業者,其提供勞務的餐飲外送工作,納入平台業者的生產組織體系,平台業者必須仰賴外送員的送餐,才能展開具有利潤的營運。

因此平台業者為保持其企業優勢,勢必對於外送員要求服膺企業形象,受有平台自定工作規則的適用。因此認定餐飲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具有組織從屬性亦不難。


由以上三個從屬性分析結果,加上最高法院向來認為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以認定成立勞動契約關係的立場,餐飲平台業者與外送員之間不難認定具有僱傭關係屬性,屬於勞動契約關係,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


5.即便Uber Eat聲稱是與第三人貨運業者的合作關係

沒有三兩三不敢上梁山,餐飲平台業者也不是省油的燈,一定也會意識到直接使用外送員的模式,很有可能會被判定為僱傭契約,因此平台業者也會不斷進化他們的偽裝承攬關係。



例如Uber Eat就假裝與某特定貨運業者合作,由貨運業者承攬Uber Eat的餐飲外送工作,將貨運業者所僱傭的外送員派遣到Uber Eat送餐去,這也是一種可能是假承攬真僱傭的偽裝關係。



這樣的關係可以從Uber Eat究竟對於外送員有多大實質的指揮監督關係來判斷,如果貨運業者與Uber Eat真是承攬業務的合作關係,則對於外送員的指揮監督權限就不應該落在Uber Eat手上,外送員報到上班也只能向貨運業者為之,外送員送餐時也應該只身著該貨運業者的標記服裝,即便外送員有過失也只能由貨運業者處罰,否則就趨向於可認定Uber Eat是透過承攬偽裝、行真實僱傭之實。